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团学工作 >> 学生资助 >> 正文
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tmgc1234 日期:2019-03-20

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校学字【2017】8号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源,真正保障国家和安徽省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认定范围和认定工作原则

认定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在组织认定时,可参照宿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8.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9.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10.家庭人口多而平均收入低的学生;

11.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

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调查表》。

2.在每学年开始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学校审批后,各学院应将认定结果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工作要求

1.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学校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2.开展调查研究,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在认定工作时,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谈话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确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3.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2.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10〕21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快速通道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