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7〕13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经研究,决定设立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
第二条 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重点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和比例
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设1000元、500元两个档次,资助人数分别占在校生总数的5%、8%。
第四条 申请校内助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 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学生处将推荐名额按比例等额下达到各学院。
2. 根据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申报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各学院将符合评审条件学生的《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初审名单表》、学生座谈记录等有关申请材料收集整理,进行初审推荐,公示后,经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加盖公章)后,等额提交至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并公示。
第六条 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由财务处统一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 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获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勤俭节约,不得挥霍浪费;否则,经发现查实后,将取消已获得的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15】18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