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校学字〔2019〕68号
关于印发《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9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州学院
2019年12月2日
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困难,培养自立自强的精神,保证在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2.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含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绿色通道等“奖、助、勤、贷、减、免、补”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
二、组织机构
1.校学生资助中心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其职责是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和“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
2.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指导和管理本院各类学生资助工作。
三、经费来源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
2.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助经费。
3.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校财务处设立资助工作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四、资助项目
1.生源地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国家奖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
4.国家助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
5.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2%、4%、8%,奖金分别为2000、1000、500元。
6.勤工助学。在校内设置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每年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和学生自愿申请原则,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7.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30人,奖励名额为每人5000元。
8.学费减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为孤儿学生和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9. 毕业生求职补贴。求职补贴比例为贫困生数据库学生数的5%,补贴金额为每人800元。
10.临时困难补助。补助对象: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或者本人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并盖章后报,报学生处审核发放。补助标准:视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及在校表现情况而定,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
1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不齐学杂费的新生办理缓交部分学杂费手续,提供临时生活用品,审核办理各项入学手续。
12.社会资助。学校积极向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募集资金,接受各类合法捐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学校设立特别奖学金、助学金。
五、助后管理
1.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学生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目清楚,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2.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否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
3.各学院要以讲座、活动等形式做好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14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